更新时间:2018-06-14 21:44作者:王新老师
3.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4.什么样的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5.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2)回地方报到后可领取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同时享有教育培训、就业创业、考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一次性退役金士兵服现役每满1年,发给4500元。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根据退役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部队发放的退役金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义务兵补助标准义务兵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 部队发放的年退役金】x2年义务期(未满2年的乘以实际军龄)。
(四)普通士官补助标准普通士官经济补助金=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义务兵经济补助金x5%x(实际军龄-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