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20:53作者:王华老师
2017年3月26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京建发[2017]第112号),其中对于商业、办公用房的开发、使用等作出如下限制:
一、商业、办公类项目,只能按照原有规划用途使用,不能变更为居住用途;若是要变更用途,必须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二、商业、办公类项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500平米,也就是说办理产权证的面积不得少于500平米。假设开发商说将其中400平米出售,那一定是忽悠人滴!
三、从2017年3月26日开始,在建商业办公用房的销售对象只能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再次出售时也只能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禁止出售给个人。
四、2017年3月26日之前销售的商业办公用房,再次上市出售可以出售给个人,但是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在北京名下没有住宅和商业房产记录;
第二,在申请购买之日起,在京已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商业银行暂停对个人购买商业办公用房提供购房贷款。
四、该政策采取了严格的处罚措施:
第一,对规划用途为商办类的房屋,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宣传房屋可以用于居住。对违规代理商办类房屋销售或者虚假宣传商办类房屋居住用途的中介机构,依法注销机构备案,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开发企业将新开工的商办类项目违规改为居住用途的,一经查实,规划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商业银行对该企业在本市所有项目暂停授信。
第三,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反本公告依法受到处理的处罚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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