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7 22:51作者:王华老师
(六)设有转向灯的,在转弯、掉头前开启转向灯;
(七)制动器失效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八)自行车不得搭载已满十二周岁的人员,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九)驾驶人力三轮车载人不得超过两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能附载一名陪护人员。
第四十条行人在道路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行道上坐卧、停留、嬉闹,出售、发送物品、广告或者乞讨、索要财物;
(二)穿越、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三)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和机动车专用道路上赶放牲畜。
行人在人行道行走遇有障碍无法通行的,可以借用相邻车行道通行,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第四十一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机动车未停稳时不得上车下车;
(二)不得扒车、从车窗上车下车或者在禁止机动车停车的地点拦乘机动车;
(三)明知机动车驾驶人饮酒,不得乘坐机动车;
(四)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在驾驶人的后座正向骑坐。
第四节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设置交通标志、发布公告。
第四十三条除执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或者交通事故处理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外,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遇有前方交通阻塞、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停车等候、行驶。不得在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行驶、停车。
第四十四条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遇有载运物遗洒、飘散和驾驶人、乘车人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停车处理时,应当在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停车。
第五章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公安、交通、建设、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落实单位内部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