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8 21:32作者:李一老师
让商住房还原其商业用途的本来面貌,这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大量商住房的“民用改造”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已经是楼市的“潜规则”,大家对此打擦边球的行为已经没有质疑,房地产开放商和地方政府的“默许”,令许多有购房刚需的消费者纷纷掏钱置业。
在官方发布的消息里,也承认:这种产品的主要受众为大量没有购房资格、为了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非京籍人员。如何保障这类购房者的利益和基本需求,是限购令没有考虑到的。
换言之,此限购令一出,就意味着彻底堵死了外地人在京买房的可能。因为,必须要连续缴满五年社保或者获得北京户口,才能购买价格十分高昂的住宅小区,这对大多数年轻人来说,显然是天方夜谭。
我身边有不少朋友,实际上正是商住房的刚需用户。他们没有拿到北京户口,也没有足够的耐心和时间等缴满五年社保,对这批亟待结婚、定居的年轻人来说,商住房是他们的最后一棵救命稻草。
也正因此,舆论对此限购令质疑声音不少,其中既有准备在京买房定居的无户口的年轻人,这等于全面封死了他们购房的可能;也有一些持有商住房的普通消费者,他们对未来个人资产可能有的不确定风险忧心忡忡。
但愿政府在推出限购令的同时,不要“误伤”刚需消费者,让他们的权益也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同时在具体执行中,多一些人性化的、灵活的方案,少一些“拍脑袋”的动作,能够让北漂者对未来仍怀有希望,进而慰藉他们本已焦灼的心灵。
延伸阅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公告如下
一、商业、办公类项目(以下简称商办类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为居住等用途。
二、开发企业新报建商办类项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500平米;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
三、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办类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建设、销售,违反规定的,规划国土、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四、开发企业在建(含在售)商办类项目,销售对象应当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得将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时,应当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