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6:07作者:王新老师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征收补偿
第三十条征收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二)专业性较强的工矿企业,难以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货币补偿;
(三)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产权调换;
(四)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产权调换。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一条房屋补偿以产权登记或征收调查认定的用途进行补偿。擅自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仍提供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
(二)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价值;
(三)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第三十三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须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四条产权调换的房屋应以评估方式确定市场价,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且对被征收人有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