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3:40作者:三水老师
2.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乡镇卫生院可按规定择优考核招聘在村卫生室工作符合条件的执业(助理)医师,派驻到村卫生室服务,探索“乡聘村用”管理使用模式。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的统一、规范管理,推动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3.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待遇。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在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市(州)和县级政府要支持和引导劳动年龄内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乡村医生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5周岁的乡村医生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最高不超过70周岁。
4.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全面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市(州)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5.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各地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室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信息化建设,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工作。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开展中医服务的应配备基本中医诊疗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