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3:34作者:王新老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把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落实。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深圳、佛山、东莞、中山市及顺德区除外)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在本方案下发60个工作日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卫生计生委、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部门备案。
(二)明确工作进度。2015年底前,各地要完成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完善村卫生站设置规划布局和建设计划,出台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实施方案。从2017年起,各地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并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偿(补贴)政策。2020年底前,完成村卫生站业务用房公建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村卫生站管理体制改革,落实村卫生站人员配备,实现村卫生站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全覆盖。2025年底前,乡村医生队伍全面实现(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化,建立较为完善的人事管理、业务管理、进修培训、考核激励、待遇保障和人员退出机制,基本实现紧密型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县(市、区)政府要将村卫生站建设、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批分期按计划完成。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四)开展督导检查。省政府对各地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适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积极主动、政策落实到位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重视不够、工作进展不力、政策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