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15:54作者:王新老师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在职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人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可给予两天假期。
第六十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溧水县、高淳县以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房屋拆迁实施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十六条征用集体土地(含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的房屋拆迁,其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内”、“以上”、“不超过”、“不小于”均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1年12月30日发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