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3:42作者:李天扬老师
被征收人符合低保条件且无力购足家庭应安置面积的,实行共有产权,租售并举。
第二十八条统建安置房户型一般为60㎡、80㎡、100㎡、120㎡、130㎡五种户型。被拆迁人家庭须按照与产权调换面积最接近的户型选房。安置房房款在签订安置房销售合同时结算。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性质和被拆迁人家庭应安置人员、安置面积等情况,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初审,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定。
第三十条被拆迁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明材料或冒名顶替骗取拆迁补偿安置的,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法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拆迁工作人员因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造成国有资产、政府拆迁补偿资金流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相关部门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事项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征收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拆迁补偿安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积极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支持、协助做好征迁工作。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建设房屋的建造年代可参照市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提供的地形图、航拍图、卫星遥感图或其他相关实时图件等资料确认。对建造年代有争议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被拆迁人书面申请,知情人证明,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经公示后出具意见,由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定。
第三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和面积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