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6:29作者:王华老师
严禁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深化中小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所需资金通过合理渠道和方式妥善解决。
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按照《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切实推进教师校长交流改革,到2017年全省全面推开实施。到2020年实现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的制度化、常态化。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在试点基础上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为教师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
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实施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34号)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仍按《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教财〔2014〕37号)执行,省定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负担。其他地区参照实施,补助标准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对连片特困地区以外的贫困县给予适当奖补。
各地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要制定具体补助发放实施方案,重点向村小学和教学点倾斜。部分地区已实行的补助政策要继续实施。
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并逐步提高
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我省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县域内统一缴费和补助标准。
实施乡村教师帮扶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