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17:02作者:三水老师
严防冒用他人身份证问题
据介绍,当前居民身份证管理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黄明提到,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多,长期外出工作、学习、生活的群众回户籍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不仅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也给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此外,居民身份证挂失缺乏渠道,丢失、被盗的居民身份证容易被他人冒用。
因此,“安全可控”被作为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的原则。《意见》提出,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业务,要严密操作规程,严把身份核验关,防止冒领、骗领居民身份证及冒名挂失等问题发生,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为防止冒领、冒用身份证等问题发生,《意见》对异地受理制度明确“规范证件制发程序”“严格身份信息核验”和不予受理申请的情形,要求公安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提供挂失信息核查服务。
《意见》明确,对因丢失、被盗或忘记携带居民身份证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人员,机场、火车站派出所和旅馆辖区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身份,及时为其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用于当次乘机、乘火车和入住旅馆。
《意见》对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的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作出规定。黄明说,居民身份证使用范围广泛,涉及众多使用部门,要从根本上防止冒用问题发生,确保用证安全,关键在于社会各用证部门认真履行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三项制度
异地换补符合条件应当场受理
根据《意见》,将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在异地受理点设置上,要根据当地流动人口数量、分布和地域情况合理设立,由市(县)公安机关确定户政办证大厅和部分户籍派出所为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点,并向社会公布。
《意见》明确,申请若符合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换领、补领需缴纳证件工本费,公安机关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