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7:38作者:王华老师
江苏,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安排职工在33度以上高温天气(环境)工作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具体的标准按照江苏省的规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河南,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业发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津贴。
北京,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天津,35下露天工作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的,21元/天。
广东,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
东莞,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6~10月需按月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则每人每天6.9元。
湖南,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凡有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在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7以上时,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应停止作业。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超过35的,要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防护设备和用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中暑,同时支付防暑津贴。防暑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150元。
浙江,高温作业人员160元/月;非高温作业工人130元/月;一般工作人员110元/月。发放时间为6月-9月共4个月。
江西,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120元/月;非高温作业人员100元/月;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80元/月。
重庆,5月~9月,当日最高气温在37~39.9时,高温津贴额度为每天5~10元,日最高气温在40(含40)以上时,高温津贴额度为每天10元~20元。
延伸阅读:高温补贴就是防暑降温费吗?
解释:高温补贴是体现政府关心劳动者的一项制度保障。为保证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关心劳动者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规定,在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基础上,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