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7:36作者:李一老师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取得的防暑降温费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取得的防暑降温费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延伸阅读:防暑降温费的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一致
防暑降温费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007年以前,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劳动保护费”的列支范围,由于其关系到税前扣除的问题,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请示的批复称:“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有一份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的通知,也对此作出了规定,防暑降温费的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
2008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税务上把职工防暑降温费纳入了职工福利费的范围,这与会计核算规定是一致的。
笔者认为,从2008年开始,企业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即便是超过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只要是职工福利费实际开支总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反之,企业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即便是按照或低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而职工福利费实际开支总额超过了工资薪金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需要作纳税调整。
关于防暑降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所以,防暑降温费应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目前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比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应执行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