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09:25作者:才子老师
第二十六条住宅房屋和商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户为单位发放,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选择过渡房安置的,按两次发放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制定。
第二十七条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后自行过渡安置的方式。临时过渡期不超过30个月,从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若临时过渡期超过30个月,继续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首次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的,应按照18个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
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安置的,应当发放生活补助费和交通费。
临时过渡安置费、生活补助费和交通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制定。
第二十八条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差额面积在5%以内(含5%)的,按建安成本价格结清差价;差额面积超出5%的,按相关部门审定的开发建设成本价格结清差价。
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差额面积按征收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房屋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政府因征收集体土地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进行补偿的,实际安置建筑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差额,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清差价。
第二十九条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能进行异地安置的,或者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异地安置的,按照原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0%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征收区域内规划无住宅用地,只能进行异地安置的,或者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异地安置的,按照等值原则补偿差价。同时,在征收区域内按每人10平方米经营性用房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单一货币补偿并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奖励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制定。
第三十条被征收人提前搬迁或者按照规定时间搬迁的,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奖励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制定。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入住安置房后的物业管理等后续管理事项,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六章保障政策
第三十二条特困户、低保户政策
(一)被征收人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依法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