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3 09:42作者:王华老师
住建部门作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安置房筹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管;负责及时发布市场销售信息,确认房源、开发企业资质的合规性。
规划部门负责确认安置房源规划设计的合规性。
国土部门负责确认安置房源土地权属的合规性。
财政和国资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能负责安置房筹集方案的审核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对安置房筹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支出合理,使用得当。
监察部门负责对安置房筹集工作中的行政纪律和行政效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筹集要求
第六条筹集主体应深入调研、摸清需求,统筹考虑房源的区位、户型、面积、装修、配套、入住时间等条件,本着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七条筹集工作各个环节应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运行,保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八条安置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居民安置意愿;
(二)满足我市现行征收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三)达到商品房交房条件;
(四)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九条安置房源定价
(一)公开采购安置房源定价,按国有资产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高于所在区域周边同类商品房的平均价格。
(二)购买国有存量房源定价,参照商品房销售市场均价,最终以评估价格进行结算。
第十条提供安置房源的开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合格的开发资质;
(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第三章筹集程序
第十一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对筹集主体提出的安置房筹集方案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方案应包括:
(一)棚户区改造红线范围被征迁户数、面积、安置方式等;
(二)所需房源、存量房源、拟筹集房源数量等。
(三)拟采用的筹集方式、面积、户型、套数和资金来源等。
第十二条配建程序
(一)配建方案作为相关宗地的出让条件;
(二)筹集主体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安置房配建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