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0:27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八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工作所需的合格劳动防护用品;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六)因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三)检查作业岗位(场所)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报告;
(四)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和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并对建设项目设计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需要报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