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09:27作者:李一老师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5﹞91号)要求,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比例。通过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存量房源等方式,将小户型和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安置房房源,加快实现市场化安置,并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居民实行相应的奖励和补贴措施,千方百计促进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为去库存作出应有贡献。
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农垦总局、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滇中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对该通知须严格执行并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