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五、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由区财政部门将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及村组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直接支付给农户或村委会,乡镇(街办)监督被征地村组按照程序确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将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落实到户。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范围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点军分局(联系人:胡兆喜,联系电话:6671936)或宜昌市国土资源局提出。
(二)根据《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协调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点军分局
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