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11:43作者:李一老师
(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低保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何确定?
一般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①配偶。②未成年子女。③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未婚子女和因病因残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特殊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①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含)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②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③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以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七、家庭收入包括哪些人的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规定期限和家庭月人均收入: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个月核定的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农村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月均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
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八、享受低保有无时间期限?
对已享受低保的家庭,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就业能力和收入状况,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A类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低保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民政部门根据复核情况,作出调增、调减或停发低保金的决定。
复核期限到期当月为续保复核办理月。城乡低保家庭应当在复核期限到期月的上一个月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续保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