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11:45作者:三水老师
(五)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况。第五十八条裁决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者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四)发现新的需要查证事实的;
(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理。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裁决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供证据、资料的原件或者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第六十条裁决机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7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如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六十二条裁决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进行裁决公务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证人及有关单位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协助调查,如实提供材料。有关单位或个人作伪证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裁决机关组织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第六十三条行政裁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机关作出裁决时必须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第六十四条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或者山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