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11:45作者:王新老师
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上述面积以内的房屋差价款和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超过的面积由被拆迁人按本办法规定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第三十八条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4元,非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8元。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因拆迁人责任造成延长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加倍付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九条新建住宅楼房回迁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时,应当本着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在确定的安置房源范围内进行安置。对烈属、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视具体情况在楼层安排上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章拆迁评估
第四十条被拆迁房屋、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或安置房屋的评估,由依法成立的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评估。
第四十一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四十二条房屋拆迁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它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四十三条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选择评估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签确定,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拆迁当事人放弃抽签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被拆迁房屋、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和安置房屋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但被拆迁人另行委托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委托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方、受托方(评估机构)的名称和住所;
(二)委托估价对象、估价目的、估价时点;
(三)评估报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
(四)委托方的协助义务;
(五)评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