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11:45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红线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实施计划和拆迁实施方案;
(六)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七)其他材料。
拆迁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状况(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安置费用的概算、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临时过渡方式和期限以及被拆迁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补偿安置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拨付证明后,金融机构方可拨付。
拆迁人提供的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抵减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将有关内容在拆迁范围内公告,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退回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居民户数在200户以上或者拆迁补偿费用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委托的拆迁单位,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实施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委托拆迁应当订立委托合同,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十四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