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6 11:54作者:李一老师
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拆迁房屋的单位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在拟拆迁区域公示规划方案、拆迁补偿方案,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拆迁范围;
(二)被拆迁房屋的状况(包括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
(三)被拆迁人情况和公示方案的反馈意见;
(四)拆迁方式;
(五)拆迁补偿方式;
(六)实施房屋补偿的方案;
(七)实施货币补偿的方案;
(八)拆迁补偿协议签订的期限;
(九)被拆迁人搬迁腾房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