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6:22作者:李一老师
3.补偿标准为:工资补偿应当根据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在册(在岗)人员,按该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造成全部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政策性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
(一)购房补贴
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依据认定的补偿面积,按评估价的20%给予补贴。
(二)物管费补贴
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依据认定的补偿面积,按照0.9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补贴。补偿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计算。
第十五条提前搬迁奖励:
(一)征收私有房屋,根据征收期限要求,提前1/2搬迁期限以内的,每户奖励4万元,并按征收部门认定的补偿面积令给与2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二)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1万元,并按征收部门认定的补偿面积另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
(三)逾期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签订协议未实施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十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执行。
第十七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占用列入“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村集体应先期将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有碍建筑物予以拆除。征收部门会同市财政评审中心、村集体等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测量、核定,待全部拆除完毕后,征收部门按照2346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补贴给村集体。涉及占用未列入“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房屋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执行。
涉及占用村集体公益性用房的,征收部门按照400-7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占用城市规划区外等偏远乡(镇)、村房屋的,若该乡(镇)、村具备划地迁建条件,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给予补偿,征收部门将择地款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标准统一拨付给乡(镇)、村集体。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用于实物置换的房源分布在安康苑小区、圣鑫苑小区、西南关小区等地,具体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