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6:08作者:王华老师
领独生子女证父母仍有奖励
针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尹爱东表示,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条例》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2016年1月1日之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对自2016年1月1日起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条例》规定,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
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又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奖励和优先优惠,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不再退回。
三种情形可申请生第三个孩子第一胎是双胞胎不能再生育
2016年1月1日以后,合计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对于符合条件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同样享受《条例》规定的产假和陪产假天数。
针对“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还能否再生育”的问题,尹爱东解释,新的《人口计生法》和省《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不再强制夫妻接受避孕措施
违反《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删除了“夫妻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色彩的内容,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提倡首选长效避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