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0:57作者:李一老师
(五)被征收人自主购房的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在内江市棚改居民购房服务中心购房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政策性补贴
根据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内府发〔2015〕23号)规定,对在2016年6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包括购房安置),并在内江主城区范围内选购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棚户区改造被征收家庭,凭房屋征收货币安置补偿合同(包括购房安置补偿合同)和商品房网签合同,享受新购商品房80元/㎡的政策补贴。
2.售房单位承诺的优惠政策
(1)专项维修资金补贴:在内江市棚改居民购房服务中心购房的被征收人,由售房单位为被征收人按现行规定标准(楼梯房60元/㎡、电梯房75元/㎡)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归被征收人所有并进入物业维修资金监管专户。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超过保修期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2)物业服务费补贴:在内江市棚改居民购房服务中心购房的被征收人,由售房单位为被征收人缴纳所选购房屋三年的物业服务费。
(3)在内江市棚改居民购房服务中心购房的被征收人,可根据购房时间最高享受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购房补贴,具体按照棚改居民购房服务平台优惠办法执行。
售房单位承诺的优惠政策,在被征收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由售房单位支付。
(六)被征收房屋补偿、补贴款的领取和支付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生效之日起,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携带相关手续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房屋补偿、补贴款。如需在内江市棚改居民购房服务平台上购房的,按内江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搭建购房服务平台促进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主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市棚改办〔2015〕19号)有关规定,将补偿资金转入被征收人购房资金监管专户。
2.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安置的,只领取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他补偿资金用于支付所购安置房房款。补偿资金超过购房款部分,由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补偿资金不足购房款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筹款解决。
五、居民搭建违章建筑的处理:依法由居民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