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3:43作者:三水老师
(3)保障对象退出、转让按照“宝市住建字〔2014〕239号”文件执行。
3.购买存量普通商品住房,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房源。
(二)租赁直管公房(住宅)转化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期限10年以上。
三、转变保障方式
(一)最低收入家庭(低保户)应保尽保,可采用租赁或共有产权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中低收入家庭主要采用共有产权的方式予以保障。
(三)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工作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拿出方案,明确配售价格,报市政府审定后按照“宝市住建字〔2014〕239号”文件实施。
四、资金来源及使用
(一)资金来源。棚改项目资金来源为开行贷款及政府自筹配套资金。收储存量住房资金来源为中省市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银行贷款及政府自筹配套资金。
(二)资产管理。购买政府(或委托国企)投资建设的限价商品房销售收入、利用保障房专项资金长期租赁直管公房的租金收入、租赁型保障房配售收入及保障房小区配建的商业房销售收入按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资金使用。政府(或委托国企)投资建设的限价商品房销售收入、利用保障房专项资金长期租赁直管公房的租金收入、租赁型保障房配售收入及保障房小区配建的商业房销售收入作为市级财政收入,市财政统筹解决限价商品房和租赁型保障房建设资金缺口、偿还贷款本息及后续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五、享受政策及配套措施
(一)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的,与实物安置同等享受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和开行棚户区改造贷款政策。收储存量住房转化为租赁型保障房的,与新建租赁型保障房项目同等享受中省市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和银行贷款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和《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三)结合我市商品房库存大的实际,近两年内市国土局要严格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程序,市规划局要严格审批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减少商品住房市场投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