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1:05作者:李一老师
对于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住户,自签订协议起限期两个月内将旧房腾空交与政府改造。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2010〕48号)等文件精神,学习借鉴有关城市做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及安置对象(一)改造范围。
列入韶关市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上的住房,以及城市更新范围内需改造的住房。包括改造范围内未房改房、无证集资房和集中成片棚户区列入土地收储、改造规划范围内的自有产权房屋。
(二)安置对象。
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住户。
二、改造安置原则、安置地点和标准(一)安置原则。
以“尊重大多数住户意愿,多渠道安置;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为原则。安置对象得到安置后应按搬迁协议要求期限将原有住房及所涉土地交由政府无偿收回。
(二)安置地点。
改造方自建部分电梯房供住户选择购买或置换安置,选址在交通便利、生活和城市基础设施相对配套完善的区域。具体安置点为:浈江区田螺冲、云峰诗意小区,芙蓉新城滨江路(南地块)、芙蓉新城南华路(北地块)。选择货币安置的由住户自行选择改造方公布的市区新建商品住房楼盘或自选二手房。
(三)安置标准。
1.选择租赁保障性住房安置的,由政府统筹协调提供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的公租房安置。
2.选择改造方自建房安置的,由改造方提供户型建筑面积约50㎡或70㎡的电梯安置房(毛坯房,下同)供安置户购买或置换。
3.选择货币安置的,由安置户自行选择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房。
三、安置方式
市区棚户区改造共有四种安置方式,分别为:
(一)租赁安置:安置对象租赁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安置。
(二)实物安置:安置对象购买或置换改造方自建电梯房安置。
(三)货币安置:安置对象按政策领取定额购房补贴或领取征拆补偿款后自购市区商品住房(或二手房,下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