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15:01作者:李一老师
(二)合理确定及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简化档次、便于操作”的原则,确定并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具体档次划分如下:
1.省级部门厅局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1200元,科级及以下750元,机关工勤人员650元。
2.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以省级部门标准为上限制定交通补贴标准,如节支率达不到规定要求,须细分补贴档次、下调补贴标准。同一州市执行统一标准。
3.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随工资发放给个人,相关税收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适度调整。
(三)从严保留公务用车
1.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省级部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可各保留10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可各保留7辆。省级其他副厅级以上机关(单位)按照参改人员编制数保留,正厅级机构75人以内(含75人)的保留2辆、76—150人的保留3辆、151—225人的保留4辆、226人以上(含226人)的保留5辆;副厅级机构75人以内(含75人)的保留1辆、76人以上(含76人)的保留2辆。
州市本级:昆明市作为国家认定的大城市(Ⅰ型),可保留150辆以内;滇中产业新区可保留15辆以内。其他州市在综合考虑行政区域人口数量、面积、县市区数量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保留车辆数,曲靖市、昭通市、红河州可保留130辆以内;楚雄州、文山州、普洱市、大理州可保留120辆以内;玉溪市、保山市、丽江市、临沧市可保留110辆以内;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可保留100辆以内。留用的车辆由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统筹。
县市区本级:综合考虑行政区域人口数量、面积、乡镇(街道)数量等因素,将全省县市区分为四类。原则上Ⅰ类县市区可保留90辆以内;Ⅱ类可保留80辆以内;Ⅲ类可保留70辆以内;Ⅳ类可保留60辆以内。
乡镇(街道):原则上坝区乡镇(街道)可保留2辆以内;半山区可保留3辆以内;山区可保留4辆以内。乡镇(街道)留用的车辆,上级不得截留,确有必要增加车辆的,应从所属县市区本级留用车辆数中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