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朝阳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3)
更新时间:2018-07-25 11:32作者:李天扬老师
执法等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依据、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等情况以及选房原则、回迁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定方法、签约期限。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两区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区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户、350户以上的,分别由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以选择货币补偿为主,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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