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3 15:05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一条县级残联组织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是否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残疾人证号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信息。对申请材料属实的,县级残联组织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对申请材料不属实的,县级残联组织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县级残联组织转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纳入补贴对象范围,自申请人递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补贴;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需要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的,相应延长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第五章补贴资金筹集与拨付方式
第十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扣除中央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我区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各地在自治区确定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发放标准的,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自行安排解决。
第十五条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组织,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第十六条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后应及时审核,自收到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级民政部门。
第十七条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补贴对象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