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4:07作者:李天扬老师
宿迁市沭阳县湖东镇司杨村杨先生向“政风热线”咨询,他是一名民办学校的教师,1982年被辞退,两个月前他从广播上得知省教育厅下发文件对民办教师有补助,想咨询这一情况是否属实。
对此,省教育厅回复,2012年,江苏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原民办教师稳定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2〕16号),提出对1983年江苏统一开展的民办教师队伍清理整顿过程中,被清理辞退的民办教师,根据其从教年限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今年8月,省教育厅又联合省人社厅、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做好农村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3〕11号),对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
目前关于教育、科学、卫生事业的相关工作单位的讲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农艺师、主治医师等工作人员,以及高等院校、高中、中专学历毕业的,经过考核取得了同等学力的、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的的中学和小学教师,如果能够坚持正常的工作,业务能力也比较强,可以略微延长他们的退休年龄。延长之后的规定是:女同志不超过六十岁,男同志不超过六十五岁。如果没有上述关于坚持工作和业务能力的条件的人员,他们的退休年龄仍然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进行。 对于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如果担任的是行政领导或者管理职务,如果达到了国家规定的统一退休年龄,要免除行政领导或者管理职务,只独立从事专业工作。 在这项规定下达之后,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复职,当然,如果有需要并且本人也自愿的,可以聘请他们工作。 关于教师退休年龄的规定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变化,我国教师的退休年龄暂且按照这方面来执行。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水平;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