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3:48作者:王新老师
对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发给生活补助费和对自谋职业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在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和财政局负责落实。
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每人每月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0元发给。由退伍军人本人凭退伍证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
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不论其服役年限长短,从批准之日起,一律发给6个月的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义务兵8000元,志愿兵12000元。由退伍军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安置部门同意,签订协议,并报经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共同批准后,退伍军人本人凭协议书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退伍军人个人档案交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保存,政府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
对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待安置期间发给生活补助费和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的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解决。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和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的落实
我市每年接收安置城镇退伍军人的任务十分艰巨,量大面广,政策性强。因此,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周密安排,要把确保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和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的落实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落实资金,按月结算。城镇退伍军人也应主动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对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和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全面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