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3:43作者:李一老师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记者从召开的全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会议上获悉,2001年至2010年,江苏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从15.5%提高到90.3%。今年江苏省将继续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并将在2013年统一城乡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标准。
今年10月,全国人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江苏省民政厅厅长吴洪彪在会上介绍了安置改革的相关变化。
吴洪彪表示,此次改革将原来由地方政府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改为全军按规定标准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中央目前确定的发放基本标准为服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部队领取退役金后,由地方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来规定。
据介绍,最近省委、省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役后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义务兵,由各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城镇退役士官可根据服役年限提高补助标准。
农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由市、县(市)政府参照同等条件城镇退役士兵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2013年江苏全省将统一城乡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标准。
此次还完善了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对于退役士兵,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招收录用。
另外,今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还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高等教育院校的享受加分优惠。
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规定也明确了。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视同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