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14:54作者:王华老师
(二)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各地区在研究制定农业产业示范带、现代农业示范区、统筹城乡发展等政策时,要妥善处理“农民、政府、市场”三者关系,引导和鼓励土地经营权有序流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事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已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县(市、区),可以向省农委等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工作。禁止地方政府将土地流转规模、流转比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减少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过度干预;依托承担农村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建立健全农村资源流转市场体系,用市场手段调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配置,实现土地经营规模“适度”,提升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完善管理和服务,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探索村集体采取资金入股、资产资源经营权入股等多种形式参股农事企业等经营主体,每年按所占股份总额的比例获取红利,村集体通过提供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等形式收取一定服务费,实现村集体收益,增强集体经济实力; 探索村民有偿提供流转信息,实现土地集中连片、规模经营。探索建立财政支农补贴向以种粮为主的规模经营主体倾斜的机制;制定促进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评选示范、财政奖补,重点发展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土地流转的重要载体。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三)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现阶段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以从事粮食生产、经营面积200亩到500亩的种植业家庭农场为主。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明确归集体所有的耕地可优先流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农户。各级政府在安排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农项目时,重点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速度较快的地区倾斜,并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根据农民意愿,可以将承包地统一连片整理,折股量化、确权到户,交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成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通过联合与合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抓紧制定出台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省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