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14:49作者:王华老师
二、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全省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在农业生产条件较好、农民种养意愿较高的地区,支持农户以土地折价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在人多地少、外出务工较多的地区,引导农机、植保等社会化服务合作组织为农户提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统配统施等“土地托管”服务,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在发展高优农业有优势、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到非农产业的地方,推广沙县土地信托流转模式,依托农业部门或乡镇土地流转平台进行公司化经营,实行统一委托、统一流转、统一分配,建立风险防范和收益返还制度。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当地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加大粮食规模化生产支持力度,新增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支持粮食产能区建设,对产能区内流转100亩以上从事水稻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优先安排;继续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种粮大户每亩给予30元以上的奖励,奖金从下达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增量中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农业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要按照“六有”要求完善提升,重点抓好村级信息员队伍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流转信息,规范流转合同,促进规范化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县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对土地流转管理和监测。抓紧建立全省统一的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流转服务管理、农村“三资”管理、土地纠纷仲裁管理于一体的农经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责任单位:省农业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