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14:46作者:才子老师
《石泉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六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木所有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非特种用途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非特种用途的生态公益林和以观光、休闲为目的的森林景观资源的经营权、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流转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七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一)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属自然保护核心区、缓冲区的;
(三)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四)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者《林权证》已失效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五)各级人民政府限制流转的。
第十条集体(股份)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程序为:
(一)申请。拟进行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权利人,应当广泛征求村民(股东)意见,经村民(股东)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持《林权证》及申请材料报所属村委会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流转。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二)评估。申请受理后,申请流转的权利人委托森林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程序备案登记。
(三)交易。拟公开流转或流转权利人未明确流转对象的,所流转的森林经县林业产权服务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后,应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交易;不具备公开拍卖条件的,可由县林业产权服务中心主持,当地乡镇政府参加,采取竞价、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流转双方已明确流转意向的,原则上应尊重流转双方意愿,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其公平、公正性,防止暗箱操作,损害权利人利益。
(四)签订合同。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成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五)变更登记。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向县林业产权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