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14:42作者:王新老师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材料后,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当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公告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登记造册。
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书面申请复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复查完毕,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此外,《办法》还对不予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5.登记发证权证管理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是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受让方享有经登记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凭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权证自动失效。骗取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的,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浙江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