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11:20作者:才子老师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公告发布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农作物和地上附着物等进行现场复(核)查登记,全面准确地掌握补偿、安置的基础数据。
第十二条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补偿与安置
第一节补偿
第十三条征用土地应当依法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安置。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含地下构筑物及设施,但不含有产权证照的房屋)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划拨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主要用于开垦、整理土地,安排生产经营,也可以部分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民(包括调整土地安置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助。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民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第十四条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中介机构评估测算,报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