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1:40作者:王华老师
(三)先城后乡。以加快淘汰城区黄标车及老旧车为突破口,带动县(市)、农村地区完成淘汰任务。
(四)先小后大。先行淘汰小微型黄标车及老旧车,带动大中型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
(五)宜改则改。对车况较好、行驶里程较少且达到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中重型黄标柴油车,可通过安装颗粒过滤器(DPF)、氧化性催化转化器(DOC)等后处理装置进行黄标车治理改造,使其达到国家现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疏堵结合。通过财政奖补、宣传教育等措施,引导黄标车及老旧车加快淘汰。加强对黄标车及老旧车登记、营运、检验等环节的监管,采取严格限行措施,倒逼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
五、工作措施
(一)严把机动车准入关。禁止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新注册或转入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加强机动车检验管理。自方案印发之日起,黄标车及老旧车排气污染检测一律采用工况法,其中黄标车每季度检测1次;对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格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管,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切实加强机动车检测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规检验或未按检测要求、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三)落实车辆强制报废制度。开展在用车辆全面清理,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2012年第12号令)予以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按期将机动车交售给取得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其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处理,并将报废淘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新车注册等相关业务,并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
(四)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