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8 13:57作者:李一老师
一、调整范围
(一)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二)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三)按照《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并在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含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调整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定额调整。
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
1.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档增加待遇,即缴费年限在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在16年至2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在21年至25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在26年至3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在31年至35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缴费年限在36年至4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缴费年限在41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