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5 18:12作者:李天扬老师
近期,辽宁公布了计生条例征求意见稿,该稿删除了“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条款,这意味着如果草案获审议通过,我省将取消7天晚婚假期,那么下面高教网教育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辽宁省婚假规定最新消息,欢迎大家阅读!
征求意见稿主要在三个方面做出了修改和调整。
符合规定的夫妻可自选生育时间
为了体现简政放权和便民服务,将再生育审批权限由市县卫生计生部门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删除了与全面两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条款。草案规定,生育两个以下子女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可自行选择生育时间。
60天产假扩大至符合规定的所有夫妻
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措施,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配偶护理假15日不变。删除晚婚晚育的规定和晚婚奖励待遇。
为保证“老人老办法”的有关政策得以落实,增加一条规定,即对于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明确要求单位负责人应承担落实责任。
实施辅助生育技术不再需要持证明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夫妻因患不孕症要求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应持有准许生育的证明。施术单位对无生育证明的,不得为其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条款。删除“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在接生时,发现无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条款。
再婚夫妻中的一方有机会生3个孩
草案提出,符合下列一个条件都可以申请再生一个子女。其中一个条件为“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这意味着,如果再婚夫妻其中一方再婚前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再婚前没有子女,那么两人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后仍可再生一个。另外,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