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5 09:22作者:才子老师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维护军人养老保险权益,实现军地政策顺畅衔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就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军费预算安排。
二、军队各级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财务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和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计算、审核、划转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补助资金接收,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落实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职责做好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工作。
三、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记实。
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到企业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计算办法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缴费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以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计算办法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缴费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以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四、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月缴费工资,本通知施行前,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为本人月工资数额,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为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本通知施行后,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为本人月工资数额乘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调整系数,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为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乘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调整系数。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调整系数确定为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