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5 09:14作者:王新老师
自3日习近平主席宣布中国将裁军30万这一消息以来,各方面相关的法规政策被一一摆上台面,今天小编想要跟大家交流的就是2015年军队改革部队退休军人的最新消息:
关于军官职业走向:2015年开始实施。
军队改革:
一是文职干部非现役化。(今年开始全军统一招聘非现役文职)
二是干部退出现役,以退休和复员为主,团以上有机会选调地方工作,复员的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
细节是:
1、团以上军官和满18年军龄的营职军官,主要以退休方式安置。达到以上要求可以自愿申请退休;营职40岁、团50岁、师55岁强制退休。
2、约20%的团以上转业干部平职选调地方担任实职。(有一系列限制条件)
3、不满18年的营以下作复员安置,少部分可参加考试成为公务员。根据军龄和职务发给一次性复员费和相应金额的月退役金。国家建立复员干部社会救助机构,健全失业、医疗、住房等各类保障制度,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社会平均水准。自愿报考公务员的复员干部各地组织统一考试,录用人数约为全体复员干部数量的20%。
以下是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