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4 23:08作者:李天扬老师
三是增强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参与意识和主体意识。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必须保证每位参会委员对所讨论的案件有发言权,保证审判委员会委员能够有机会表达自己不同的思想和见解;为增强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主体意识,可以考虑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专业知识结构,让所有的审判委员会委员轮流担任审判委员会主持人,改变现在完全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的传统作法,彻底改变主持过程中欠缺主体意识的缺陷。
四是强化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专业化要求和责任意识。审委会委员轮流担任主持人,除主持讨论决定案件外,主持人还必须对讨论案件亲自主持总结审判经验。主持人对自己主持讨论决定的案件,应亲自动笔撰写调研文章和案例分析,以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和规范今后的日常审判工作。对此应作具体规定和要求,强化和提高审委会委员的专业化水平,提高和落实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总结审判经验的任务。以专业化的条件和要求限制过去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改变过去行政化管理模式,形成审委会上以业务水平和专业知识论高低,而不是以行政职务论高低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氛围。
五是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回避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等制度性规范。审判委员会应改变传统的只听汇报的幕后讨论程序,代之以旁听庭审,主持人主审等直接审理的程序运行办法,还可以借鉴我国古代的“会审制”,建立审判委员会会审制度。通过研究制定审判委员会会审规程,规范会审程序,划定职责范围,理顺与独任庭、合议庭的关系。审判委员会会审的案件应该是法律关系确实非常复杂的重大疑难案件。审判委员会会审案件必须像合议庭告知当事人组成人员一样,告知审判委员会参与会审所有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委员会会审案件应做到六个公开:即公开陈述、公开质证、公开辩论、公开认证、公开评理、公开判决。经审判委员会会审的案件,参与会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应该在裁判文书上署名,这既表现了审判委员会的责任,也代表了审判委员会的独立与尊严。
六是重构审判委员会制度研究讨论案件的运行程序规范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应有严格的界定标准,对于程序运作的启动,应有严格的限制性标准,避免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过多和启动程序的随意性。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出席人数、讨论决定的方式和程序及讨论终结的程序都应制定严格的程序性规范,确保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运行在公正的程序制度规制下进行。
七是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辅佐审判委员会的衔接机制。咨询委员会包括法学专家教授、法院专家型法官、资深法官、已退休的优秀法官等,他们是既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又有长期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律家,咨询委员会只提供相关案件的适用法律参考意见,并不直接参与审判,也不具有对案件的决定权。咨询委员会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自由地对案件提出自己认为正确的处理意见,并做出学理解释,供审判委员会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