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01:10作者:王新老师
案例3:丙月收入3400元,当月发放年终奖24100元,月工资3400元不足3500元,用其取得的年终奖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3500-3400),再将剩余部分24000元除以12个月为2000元,按适用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105计算,(24100-100)×10%-105=2295元;总计应缴个税0+2295=2295元。
三、【合理避税】年终奖多发1元,收入有可能少几千甚至上万
当处于税率临界点时,会出现多发1元年终奖,少收入几千甚至几万的情况。
举例说明:
甲年终奖是54000元,除以12个月为4500元,按适用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105计算,应纳税额为:54000×10%-105=5295元。
乙年终奖是54001元,除以12个月约为4500.08元,由于4500元是临界点,超过4500元至9000元按适用税率20%和速算扣除数555计算,应纳税额为:54001×20%-555=10245.2元。
由此可见,乙比甲的年终奖多拿1元,但收入反而少:10245.2-5295=4950.2元。
年终奖一元钱临界点效应:发18001元比18000元多纳税1155.1元;54001元比54000元多纳4950.2元;发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纳4950.25元;发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纳19250.3元;发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纳30250.35元;发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纳88000.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