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00:57作者:李天扬老师
社会抚养费标准普遍降低
新《条例》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普遍予以降低。对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三种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目前的三至六倍,统一规定为按本条例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目前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新《条例》删除了本人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另外,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的规定情形,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程序违法行为,由目前按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给予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增4年
据了解,为了弥补城镇部分人员无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立法空白,新《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企业职工以外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新《条例》还规定,对于已经领取证书后再生育的,注销光荣证,停止享受有关的各种优待。同时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删去了“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的规定。
新《条例》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年限由子女满14周岁延长至18周岁,同时为了增强立法的周延性,解决部分人员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无法可依的问题,将“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扩大修改为“其他人员”,统一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兑现,实现了符合条件人员的全覆盖。
山东省人口计生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预计2018年出生峰值出现
新修改的《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1月20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开始实施。1月22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关于条例部分条款的修改情况,通报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相关工作,并就如何进一步改善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了说明。
发布会称,本次修订重点解决了我省原条例与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不一致的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再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对于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由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登记;对于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实行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