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22:28作者:才子老师
(十五)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贫困乡村医生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医生,在省级定额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的补助,所需经费争取由省级财政列入预算,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
八、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
(十六)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1.实行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乡村医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乡镇卫生院所交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
2.建立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制度。对目前在岗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5年的乡村医生,实行退养生活补助制度。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通过基础养老金加发工龄补助的方式解决。具体办法按照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监察厅参照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十七)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可要求退出村医行列,对高龄身体不便和从业资格符合条件的村医可制定退出方案。逐步实现乡村医生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调整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结构,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有效提升。
1.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制度。凡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即办理退出手续。对确有一技之长的乡村医生,办理退出手续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由乡镇卫生院返聘使用,但最长返聘时间不超过5年。
2.对不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进行清退。从2015年开始,对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进行乡村医生资格考试,对于考试不合格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清退。
3.建立违规违纪乡村医生辞退制度。对于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6个月以上的、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违规套取各类专项资金的,以及出现医疗、防保责任重大事故的乡村医生,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被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取消其上岗资格,且不享受任何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