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重点任务
第一节充电设施建设
——着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针对公交、环卫、通勤、景区客运、城际客运等定点定线运行的电动汽车,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电动汽车,分门别类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及时分解建设计划,鼓励各单位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潜力,优先在现有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实现高效互补。到2020年在全省建成5个示范城市。
——加快推动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积极引导、协调充电服务和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业推进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企业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优先在现有固定停车位建设充电桩,支持企业通过市场模式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多方式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到2020年在全省建成50个示范小区。
——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结合公车改革,充分考虑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有效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统一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各有关单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纳入湖南省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到2020年在全省建成50个示范单位。
——加快推进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优先结合大型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开展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建设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结合干线公路建设、普通国省道二级及以上公路合理优化布局城际充电设施。到2020年在全省建成3个城际快充示范区域。
第二节配套电网建设
——规划配套。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纳入当地配电网规划范围,
加强与其他专项规划的协调,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
审定和发布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建设配套。各电网企业要按照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做好配套电网的无障碍接入工作,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
——服务配套。各电网企业要尽快制定相关办法,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相应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第三节服务平台建设
省内统一构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和不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必须接入平台,实现集中管理、实时反馈、智能服务、统一结算,
通过“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
积极推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互动,提升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第四节安全设施建设
——消防安全。及时制定修订相关标准,
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电力安全。及时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电力施工、运行维护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国家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交通安全。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志体系,对有充电设施停车场的出入、停车等修改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五节商业模式探索
——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
有效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鼓励采用PPP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
——拓展多种商业模式。鼓励企业结合智慧城市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互联网+思维,推进商业模式创新。支持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积极引入众筹、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新兴业务模式,拓展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和广告等增值服务。
第六节长株潭地区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到2017年底前,
在长株潭地区实行充电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尽快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
同步在环洞庭湖、大湘南、大湘西地区普及推广。——政策规划互联互通。将长株潭地区作为整体示范,统一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比照享受财税、土地、价格、金融等支持政策,统一设置充电设施准入标准、安全监管标准、供用电质量标准。
——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结合长株潭之间的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城际铁路等,新建32座城际快充站,初步形成20公里半径充电服务圈。
——服务体系互联互通。优先在长株潭构建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运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在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方面实行互联互通。
第五章规划实施
第一节实施组织
各级政府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
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建立由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财政、科技、经信、公安、国土、环保、住建、交通、安监、消防等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
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
第二节保障措施
——加强规划保障。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建设比例原则上应达到以下标准:新建住宅配建停车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应纳入相应的城乡、交通、旅游等相关规划。——加大用地支持。独立新建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鼓励在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完善财政价格政策。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按《关于我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5)340号)执行。充电收费鼓励采用银联卡、公交一卡通、电力卡、ETC卡、移动支付等多种方式,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必须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鼓励充电基础设施优先采用PPP方式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单位在自有停车场内建设的充电设施向社会开放,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收取充电服务费。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发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债券。
——强化安全监管。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竣工验收、检测调试,确保充电设施符合国家统一技术标准。充电设施投入运行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管部门申请对其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装备进行首轮强制检定,充电设施投入使用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法对其贸易结算的计量装置进行周期强制检定。整车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充电设施一致性检测与调试工作,最大限度保障车桩匹配使用。
——保障示范工程实施。鼓励各地积极申报充电基础设施示范项目,成立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存在的矛盾问题,切实保障示范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有关单位、充电企业以及湖南日报、湖南卫视、红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的宣传力度,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第三节投资规模测算
按照目前市场标准,
各类典型充电设施建设单站、单桩造价估算如下:表5各类典型充电设施建设单站、单桩造价估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