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3:59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推广应用的市(县)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五、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省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省级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六、各地应根据《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于2016年4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七、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国家若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及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省级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省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